深圳创业补贴申请流程之社会保险补贴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深圳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股东每人补贴650元,补贴3年!
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温光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材眠良114号):
申请条件
1.申请初创企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需满足以距轿下条件之一:
a、毕业5年内大学生、留学生
b、深圳户籍人员
c、港澳居民
2.自主创业人员在深圳市登记注册企业不超过3年,从未享受过同类创业补贴,在企业内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当年度最低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650/月),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申报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提出首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验原件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自主创业人员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合伙创办企业的,以首次申请补贴时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自主创业人员在初创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将自动每3个月据实发放后续的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初创企业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
审批程序
1.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受理补贴申请资料后,应当场进行核对。对于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理由。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将补贴申请材料移交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于事先核实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
对于自主创业人员一并提出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和初核,并核定社会保险补贴可以享受的起止补贴时段。
创业补贴时段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3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初核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核。
4.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办事窗口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5.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报街道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定,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将补贴资金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