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伪造车祸骗保事件之详解骗保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事件: 2015年元月,中国人寿、人民人寿、新华人寿等多家保险公司相继到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反映被保险人张某平、梁某庭等五人交通死亡事故理赔资料疑点较多,有保险诈骗的重大嫌疑。
据悉,自2011年以来,作为灵璧县人的杨某伟到十多家保险公司对灵璧县人崔某让、陈某峰、梁某庭、张某平、李某萍五人进行投保,且以上五名被保险人均因为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经过缜密侦查发现杨某伟与三名医生及社会人员勾结,利用已故癌症病人的遗体制造车祸,4年多来,犯罪既遂25起,未遂17起,已骗取保险金140余万元。
目前,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专案组正在进一步深挖犯罪,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骗保的定义: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我们可以明白,骗保的行为有三类。
第一类: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第二类: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第三类: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骗保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类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类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类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备注:《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