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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主要有三大区别:

1、关于性质的区别

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而行政关系不属于思想社会关系。这一分类是基于列宁对社会关系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的划分。

2、关于范围的区别

也就是说并非是所有的行政关系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例如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咨询等行政关系,就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

3、关于调整的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

学术界对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存在许多不同的看法,主要区别在于对行政法调整对象的理解不同。这里我们主要看看周有永教授的观点。他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调整行政权力行使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后,通过行政法规范而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权力和行政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概念看似一般,但对于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适用,尤其是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适用,由于行政主体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法律权威,是否具有独立性,都具有重要意义。Y承担法律责任是审查的重要内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行政法律关系 百度百科 行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