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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难问题该怎么解决

车险理赔难问题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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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难问题该怎么解决

车险理赔关乎被保险人的投保目的以及被保险权益的实现,如何通过车险法律体系来有效地解决车险理赔难问题,保险行业的立业之本,树立诚信形象必修的一课。下面介绍的文章就是从法律家督分析解决理赔难产生的原因并且还提出了如何治理车险理赔不当的建议。

1、行政规制介入很必要

保险消费行为归根结底是保险机构与保险消费者之间平等主体之间的保险产品买卖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在条款制定、权利救济能力等方面的不平等需要行政手段的介入以矫正失衡的当事人关系。若由行政机关主动介入规制保险公司的不当理赔行为,可有效地督促其履行义务,改善服务,保证理赔时效。

2、行政规制介入很合理

1.行政规制介入是法条解释的逻辑结果。2.行政规制介入合乎法理。基于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行政规制介入保险理赔也有其法理基础,保险监管应当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理赔难对于保险业的社会公信力和社会利益的损害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要求保险违法行为不仅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也承担行政责任是合乎法理的。

3、国外经验与做法

国外对于车险理赔难的规制,大多侧重在保险理赔程序的设置及从司法角度予以规制,并注重多重手段的运用。德国《保险契约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保险立法例,在规范结构上大多区分“损失金额之确定”与“损失金额确定后之给付”前后两个阶段,把复杂的理赔过程一分为二,便于明晰责任。

美国则规定了“合理期待”原则,作为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不足或缺失时的一种事后补充救济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后果,使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更趋完善与缜密,也减少了理赔难问题的出现。

4、的行政规制立法设计

并非所有涉及保险理赔的行为,行政监管机关均有权处理,必须区分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的界限,严格限定行政介入理赔的程度及范围,避免行政越权。介入难度大,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合同纠纷,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可在条款费率监管中克尽监管职责,避免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在市场中使用;已经产生的合同纠纷,可引导保险消费者通过诉调对接等机制予以解决。

而对属于不当理赔、拒绝理赔的,即主要是没有依照《保险法》第21-25条的理赔程序履行义务的,属于保险监管机关的职权,应予监管。

要想治理车辆保险理赔难的问题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够解决的,而是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大道整个车险市场,小到投保车险的个人,都要一起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另外一个就是需要时间了,不要急于求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