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处方药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不需要凭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品牌、标识物、标签及含有OTC(非处方药)指导的用语 在国际上,非处方药在品牌和标识物上有着自己独特的象征,如品牌应尽力统一,同时重视不断创新的提高知名度,以便在连锁店销售,同时也以品牌作为保护自己产品的措施。
标识物应能明显区分该药是作为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使用,如美国的处方药均要注明“联邦法规定无医生处方禁止调配”(FederalLawProhibitsDispensingWithoutPrescription),而非处方药标签上应有“适应的用药指导”(AdequateDirectionforuse),英国、德国、日本等国也有类似的字样或标识。检签应以正常人能理解的文字表述,
甚至加以图解,以便消费者凭标签便能正确使用非处方药。
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非处方药标签的7项内容有: (1)产品名称; (2)生产商、包装商或分发商的名称、地址; (3)包装内容物; (4)所有有效成份的INN(国际非专利药物通用名)名称; (5)某些其它组分如乙醇、生物碱等的含量; (6)保护消费者的注意事项及忠告性内容; (7)安全、正确使用该药品适当的用药指导。所以,如果你去买药,那就可以看看包装上是OTC还是RX,这样下次就可以更方便的买到所需要的药品!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方法。 处方药 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批号。 第六条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志,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存储、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 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第十二条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审批、流通、广告等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处方药英语称Prescription Drug,Ethical Drug,
非处方药英语称 Nonprescription Drug,在国外又称之为“可在柜台上买到的药物”(Over The Counter),简称OTC,此已成为全球通用的俗称。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不是药品本质的属性,而是管理上的界定。
无论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都是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是有保障的。其中非处方药主要是用于治疗各种消费者容易自我诊断、自我治疗的常见轻微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