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对于财务工作者来说,增值税发票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发票丢失是日常工作中最常见的问题,却也是让会计最头疼的事儿,到底如何来处理,怎么应对税务,凭什么来入账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
1、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