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是什么罪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扩展资料: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对民间高利贷行为是否定罪处罚,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实践中有的地方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打击。民间高利贷与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系急需厘清。
不能以非法经营罪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非法经营罪是指那些该办证而未办,该经许可而未经许可,私下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行为。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而民间高利贷行为并非商业性经营行为。
区别民间高利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具有经营资本和货币的目的与行为,是认定民间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牟利,表现为资本、货币的经营活动,吸收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参考资料:人民网—对民间高利贷定罪需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