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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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随着信用卡的日益普及以及国家对信用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也引起人们的关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一罪名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中对信用卡的使用。那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重庆刑事律师网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首家也是唯一一家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十几年来办理了千余起各类刑事案件,对刑事辩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按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