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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侵害名誉权

如何避免侵害名誉权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如何避免侵害名誉权

什么是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品德、信誉、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名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与其他人格权相比,名誉权是一项内容最为丰富也最为复杂的权利,而且,名誉权是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的(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名誉权的内容有哪些?

1·名誉保有权,是指名誉权人保持其名誉,不使其降低、丧失的权利。名誉保有权的实质,不是以自己的主观力量左右社会评价,而是通过自己的行为、业绩、创造成果作用于社会,使公众对自己的人格价值予以公正的评价。

2·名誉维护权,是指名誉权人保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一方面对于其他任何人有不得侵害的不作为请求权;另一方面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名誉权人基于维护权可以寻求司法保护,要求司法机关对侵权人进行民法制裁,同时对自己遭受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

3·名誉利益的有限支配权,是指名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名誉加以利用的权利。良好的名誉是能为名誉权人带来某些利益的。

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1·侮辱行为,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的行为。一般分为三类:(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侮辱他人;(2)暴力侮辱;(3)文字侮辱。

2·诽谤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特征:(1)散布了虚假事实;(2)诽谤可以因故意构成,也可以因过失构成。表现形式:(1)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名誉受损;(2)通过撰写文章并发表的方式,捏造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一般新闻报道中出现一些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作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名誉权被侵犯,通常指的是被诽谤、被造谣导致自己的名誉受损。一般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公开道歉。严重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名誉受损造成的损失。那么侵犯名誉权该如何索要赔偿呢?

一、精神损害赔偿

名誉侵权通常很难直接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但会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影响。在人云亦云,网络传播速度极快的年代,诽谤造成的影响无法预计。

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根据我国现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二、财产损害赔偿

名誉权是人身权利,一般不会有财产利益,但名誉权会直接影响权利人的财产获得,因此名誉受损也会造成财产损失。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

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并且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

三、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定:

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我们可以轻易认定,但如果仅仅表现为对所报道的事实调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报道失实,其主观心态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权,而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无误。因为基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2、行为人行为违法

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笔者认为,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唯一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对行为人做出处理。

3、存在损害后果

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一的衡量尺度,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笔者认为,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这也与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